所謂「販賣」,不以販入後且賣出為要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販入或賣出,其犯罪即告完成,即該當販賣之要件。所謂「轉讓」,是指將毒品無償讓與給他人。如果是有償的,就屬販賣。轉讓也是一種散布毒品的方法,因危害社會甚鉅,戕害國民健康,也是法律處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