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情節較輕微、且非施用一級毒品的被告,檢察官可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另附帶「戒癮治療」作為條件。此時,被告只須連續一年內定期到地檢署指定的合格戒癮治療醫院進行治療即可,生活、工作仍可以正常進行。目前台灣可以進行戒癮治療的醫院超過50家,不過戒癮治療當事人需自費,無並健保補助,費用則視各單位收費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