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近日報紙報導,北市一名陳姓男子與曾姓女友3年前舉行婚宴,但遲未辦結婚登記,1年半後,陳男指控妻子對公婆態度差,且兩人爭吵不斷,妻又不願登記結婚,要求分手,並訴請妻子退還聘金32萬元、婚宴支出17萬元與慰撫金30萬元,台北地院判女方應退聘金32萬元;可上訴。

法官發現,女方已退還訂婚首飾,並搬出同居處所,顯示雙方均有意解除婚約,因男方無法舉證是因女方過失才未登記結婚,女方沒過失免賠慰撫金,至於喜餅、婚紗等,則為二人共同支出,因此僅判女方應還聘金。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