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新竹1名工程師因屆適婚年齡,透過移民署網站,尋得彰化縣珍愛國際婚姻關懷協會,去年7月在協會工作人員張男的安排下,到福建相親,由當地媒人介紹,結識福建籍女子。兩人談得來,工程師允諾娶她,同時該男應媒人要求,避免悔婚,支付3千人民幣做訂金。

工程師返台後,協會工作人員張男要求簽「婚姻媒合契約書」,委託中國大陸媒合人介紹該名女子成為妻子,代辦相親、結婚相關事宜,應支付10萬台幣,張男當連帶保證人。工程師表示有與該女結婚之意,並同時交付10萬元。但去年8 月間,工程師去大陸與未婚妻相會,結果該女竟透露她曾在日本假結婚,經他多次催告提供個人婚姻紀錄,均置之不理。工程師依契約認未婚妻未提供資料,已違約讓他無法結婚,又拒絕退訂金,因此要求擔任連帶保證人的張男賠償。

經新竹地院法官審酌,工程師委託大陸媒人介紹女子當老婆,並代辦相親、結婚,並付定金人民幣3千 元及仲介費10萬元,但女子於結婚前不能提供婚前應備資料,且張男是連帶保證人,因此應賠12萬9千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