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

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基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565條定有明文。仲介,是日活日最常見的居間契約,如房屋仲介。此外,幫人作媒也是一種居間。

一般的居間屬非要式契約,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必要。但不動產居間,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之。依該條例,不動產居間項目包括仲介業務與代銷業務。依該條例第22條,不動產居間為要式契約。至於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國內仲介業依主管機關規定,因居間(仲介)而成立買賣契約時,則向賣方及買方各收取買賣總價金之百分之四及百分之一服務報酬。但法律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例如媒人婆的介紹費,如果不給,媒人也不能到法院提告請求,就算事先有約定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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