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新北市一棟6樓大廈於8年前完工、住戶進住後,陸續發現地下室、化糞池、消防水池內的連續壁未施作保護層及佈滿鋼筋外露等瑕疵,安全結構有問題,訴請建商賠償。建商辯稱地下室安全結構是因為潮濕滲水,且不會影響房屋安全結構。高等法院囑託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審理後認為,建商確實沒有依照設計圖施工,且房屋安全結構確實有瑕疵等疏失,因此判決建商必須分別再賠償6名住戶5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