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一名吳姓老翁將房子送給兒子後,兒子反而未負起扶養義務,未給付扶養費,老翁因此不滿並以存證信函向兒子請求給付每個月2萬元的扶養費,兒子仍不加理會,老翁氣憤難平遂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訴訟,但法院認為老翁已經超過行始撤銷權的一年時效,因此判決老翁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