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貪,台北地院昨天開延押庭,林益世仍堅稱收受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並非賄款,向陳索取八千三百萬元目的、性質、過程、資金流程、有無共犯,也與陳啟祥、沈若蘭供詞不一致;合議庭認定有串供之虞,裁定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及禁見兩個月。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貪,台北地院昨天開延押庭,林益世仍堅稱收受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並非賄款,向陳索取八千三百萬元目的、性質、過程、資金流程、有無共犯,也與陳啟祥、沈若蘭供詞不一致;合議庭認定有串供之虞,裁定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及禁見兩個月。
羈押和拘提基本上是兩種不一樣的行為,而羈押對於人身自由的影響程度會比拘提還要來得深重。
(一)羈押的要件:
1.實體上的要件: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判斷標準:依通常人的理念判斷,對於犯罪事實大家都認為應該要羈押者就符合此要件)
B.需有羈押的理由:
a.一般羈押的理由:
I.有逃亡可能者
II.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III.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可能者
b.預防性羈押之理由:(有學者主張預防性羈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C.如果不予以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審判(即必要性)
2.程序上的要件:
A.被告需經過法官(不含檢察官)訊問
B.羈押所依據的事實應告知被告和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C.偵查中的羈押已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為限(拘提逮捕前置主義)
至於聲請延押可以幾次,又一次可以多久? 下繪一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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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羈押 |
聲請延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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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108條第1項) |
2個月 |
2個月*只能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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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108條第5項、 |
3個月 |
原本刑事訴訟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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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
而因為林益世涉嫌犯的是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罪,違背職務收賄罪可處無期或10年以上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圖利罪可處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他的案子現在於一審可以延押3或6次,一次為期2個月,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