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的余姓婦人年輕離家出去,丟下一對子女不管,當時她女兒僅兩歲,出生僅兩個月的兒子被她丟在新竹火車站。她再婚後又生下一對子女,近年來因病生活陷入困境,她訴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要求當年被她遺棄現已成年的子女,各給付她每月一萬元的扶養費。法官認為她未盡養育之責,駁回她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