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十多年前幫朋友作保貸款,對方是汽車進口公司,後來對方避不見面,公司也勒令解散,找不到源頭;十多年來,先生每月仍被強制扣三分之一薪水給銀行,經詢問得知需要債務人出面撤銷才行。請問是真的嗎?怎麼做才能不用再還?還是可以透過法院救濟,讓我們能還少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