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1年7月25日所轉載的判決上報《上網貼文診所,男子需道歉》(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957)內文中審理案件的法官提及:「法官認定,江男稱搞壞眼睛等均非事實,用字遣詞帶有強烈批判性的主觀評價,導致診所名譽損害,應登報道歉以回復診所名譽;但公司是依法組織的法人,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痛苦可言,因而駁回診所提出500萬元精神撫慰金的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