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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委託律師以律師名義代表發函給對方一般稱之為「律師函」。律師函內文要表達的事項為委託人陳述的事實經過,經律師修飾後,以律師名義發出。當事人欲提起訴訟前先發律師函予對方,常具警告效用,希望對方能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發函後倘未獲善意回應,則進一步動作為依法追訴。
律師函以律師名義發出,存證信函則為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發函給對方。存證信函最大的功用在於保留證據,以利將來訴訟的進行。有些情形法律規定一定要作某種「意思表示」,這時候發存證信函須將意思表達清楚,否則不利於日後訴訟的進行。又如果想發存證信函,但當事人希望以律師名義發出,此時可以律師名義發存證信函,一般稱為「律師存證」或「律師存證信函」
。 一、委託人和對方的名稱及收信地址。
二、可以用電話、傳真或本人到所方式將事實經過(人、事、時、地、物)及想向對方表達的內容告知律師。
三、律師函正本寄給對方,副本寄給委託人。 |
| 電話:(04)2375-6755 傳真:(04)2375-9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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