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婦人騎腳踏車在巷口闖紅燈被貨車撞死,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將呂姓司機送辦。但檢察官認為呂姓司機依速限行駛,且反應及煞停距離至少要十六公尺,巷口到車禍地點僅十四公尺,責任不在呂姓司機,處分不起訴。檢察官甚至指出,呂姓司機已善盡注意義務,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要由他負擔過失責任,將使交通安全規則形同具文。

檢方認定是陳姓婦人違規闖紅燈,自己未盡注意義務而發生死亡結果,如果要呂姓司機負責,不符刑法的罪責原則;而且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也鑑定認為呂無肇事責任,犯罪嫌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