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張姓民眾在高速公路開車,儀表板顯示時速88公里,事後接到二張車速118公里的超速罰單。張某事後發現是汽車儀表版發生「速差」所致,到法院提起異議,法官審理後認為,時速多了30公里應該可以直接感受,認定他「雖無故意卻有過失」而駁回其異議,張某仍要繳納七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