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稱氣功的傳授分為神功班、研究班、先修班、師資班、五行弟子,且各個階段的授課內容不同,參以被告在報章上刊登之廣告,亦以『太極門氣功潛能開發班、氣功班、神功班近期開課』等言詞為之,可見被告確有向不特定人招募入門,且依程度不同收取費用之行為,而該收取之費用包含使用道館場地之費用,亦包括被告教授氣功之對價,該項費用應屬於被告所得。雖被告辯稱該等費用是弟子無償贈與云云。縱然被告依法應負繳納稅捐之義務,然彼等因誤會敬師禮不需申報而未申報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