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七年前與親屬蕭男一起申辦「新光三越白金卡」正、附卡,查正卡的蕭男消費至去年七月,共欠29萬餘元卡債未還,台新因而提起訴訟李女追討,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李女申請附卡時,台新並未告知正、附卡附帶清償責任,事後提供契約也沒有特別註記,因此判李女只要還附卡卡債三千餘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