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裝修用集成材、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結構用
集成材、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以下簡稱集成材)實施型式認
可逐批檢驗,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2 二、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短邊︰集成材橫斷面之短邊。
(二)長邊︰集成材橫斷面之長邊。但橫斷面為正方形者,則為層積方向
之邊。
(三)大斷面︰短邊在十五公分以上,斷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分以上者。
(四)中斷面︰短邊在七.五公分以上,長邊在十五公分以上。
(五)小斷面︰短邊未滿七.五公分,或長邊未滿十五公分者。
(六)同型式:指適用之國家標準、膠合劑、製造廠場及生產國別相同者
。
(七)主型式:指同型式下之大斷面;無大斷面者,為中斷面;無中斷面
者,為小斷面。
(八)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九)相同規格:同型式且短邊及長邊相同者。
(十)特殊規格:屬拱形、圓錐體形、角錐體形或其他形且其橫斷面不等
之特殊訂製集成材商品。
3 三、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主型式(含系列型式)檢具型式分類表及
下列技術文件三份及樣品,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
局)、其所屬轄區分局(臺南及花蓮分局除外)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
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規格一覽表【型號或代碼對照表、商品構造(含構成斷面圖)、組
成材料(含表面加工材料)及膠合劑種類】。
(二)商品四×六吋以上(橫斷面具尺規之成品)彩色照片。
(三)製程概要。
(四)中文標示樣張。
(五)樣品:按適用之國家標準規定,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須執行甲
醛釋出量試驗者),每一型式至少各取表面積約四百五十平方公分
(兩橫斷面除外)之試片二片。如試片橫斷面尺度或長度較試驗容
器為大時,應將試片切斷成同一形狀之多數片的試片(視各試驗室
設備予以調整),另特殊規格無法依前述尺寸裁製完成者,得洽經
試驗室研討後,另行辦理。
4 四、型式試驗試驗原則:主型式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及標示檢查;系列型
式就各申請之斷面型式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
5 五、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登錄範圍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增列之斷面型式較主型式大者,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辦理
型式試驗,並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
)申請換發證書,並將該斷面型式改列為主型式。
(二)增列系列型式(未改變原主型式)者,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
位辦理型式試驗,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6 六、取得型式認可之應施檢驗集成材,檢驗機關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檢驗:
(一)報驗義務人報驗時須以同品目、同型式之商品為一批報驗。如含不
同橫斷面尺寸或特殊規格產品時,應檢附分屬歸類之明細表。
(二)特殊規格者,如型式認可證書之主、系列型式可包含該商品最小及
最大斷面,且於取樣後即破壞原有形態無法繼續使用者,報驗義務
人得檢附其訂單或合約等相關文件,向報驗之檢驗機關申請採書面
審查方式辦理檢驗。
(三)特殊目的製成之大斷面少量產品,且型式認可證書主型式已為大斷
面,其於取樣後會破壞原有形態改變原有使用目的者,報驗義務人
檢附報驗數量、規格、使用目的、用途等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經
標準檢驗局審核認可者,得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檢驗。
(四)報驗義務人首次報驗集成材時如非屬前二款之特殊規格品,須取樣
檢驗。合格者,檢驗機關得對後續報驗之集成材每批以二十分之一
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序。
(五)集成材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集成材,須經連續五批
三倍量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二十分之一之機率實
施取樣檢驗之簡化檢驗程序。
(六)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係按適用之國家標準執行,惟數量不足以
做至少二次試驗之量時,以取達到之足夠數量為原則。報驗產品達
二只貨櫃以上者,至少開驗二櫃且均須平均取樣。
(七)檢驗項目為檢測甲醛釋出量及查核標示。
(八)逐批檢驗檢驗期限為樣品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7 七、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
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甲醛釋出量及查核標示。
8 八、商品經檢驗不合格,其甲醛釋出量判定不符合檢驗標準且其試驗結果
大於三.○毫克/公升者,不得申請複驗;試驗結果大於三.五毫克
/公升者,不得申請重新報驗。申請重新報驗案件須於發給不合格通
知書後三個月內改善完成。
9 九、報驗義務人除應於商品本體標示下列事項外,並應擇定於商品外包裝
或本體上,同時標示檢驗標準(CNS11029 、11030、11031、11032)
規定應標示之全部項目及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應標示事項。
(一)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圖式、「T 」字軌及指定
代碼。
(二)甲醛釋出量(F1 或 F2 或 F3)。
(三)製造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或商標。
(四)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報驗義務人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詳列前項商品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
商品以產製或加工時之原始包裝方式,直接運交下游業者於工地使用
或加工,非供市場陳列、販售者,其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申請函,向報
驗之檢驗機關申請於商品本體僅標示「製造年月日或批號」,不適用
第一項前段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四款事項之規定。
10 十、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型式認可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型式
試驗報告。惟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
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