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獸男一年來每個禮拜假日性侵同居人十歲女兒,估計約性侵了52次,但法院卻判決獸男八年。若依一罪一罰的原則,被告前後五十二次犯罪,應分論併罰,若以法官認定獸男每次性侵應判處三年兩個月,論罪範圍可從三年兩個月到三十年的最高執行刑。

但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陳顯榮說,法官是可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和解等狀況判刑,只要是在法定條文的刑期內宣判都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