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項有關刑罰之規定,旨在防止發票人濫行簽發支票,確保支票之流通與支付功能,施行以來,已有被利用以不當擴張信用之缺失,唯僅係該項規定是否妥善問題,仍未逾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