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臺灣省省縣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其第五十二條關於各學校對於聘約期限屆滿不續聘之教員,應開具名冊,敘明原由,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規定,旨在督促學校對教員之不續聘,應審慎辦理,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