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處大樓爆發違建糾紛,4樓廖某指控7樓劉某加蓋第8樓,還在8樓頂增建游泳池,造成大樓漏水,劉某否認頂樓有泳池,增建是他搬來前即已存在,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劉某應將8樓建物拆除,並賠償廖某7萬餘元。劉某強調,頂樓增建早在他92年間買入時即已存在,並指出,這棟大樓73年間興建時,各層住戶即同意由7樓住戶取得8樓使用權,且頂樓經三任屋主使用至今,均無人反對,他還多付一戶的管理費1000元。
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雖然劉某多付管理費1000元,卻不代表取得全體住戶同意使用頂樓,且84年間1至6樓住戶即已張貼公告表示,頂樓加蓋違及大樓安全,要求回復原狀,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