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重要法律爭點
爭點一:離職後找到新工作,就不能領競業禁止補償金?
不一定。
很多人會認為,既然員工離職後已經找到工作並取得薪資收入,職業或收入並未受到實質影響,因此原公司就不用再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
但本案法院認為,這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勞工到新公司工作所取得的薪資,是勞工提供勞務後所取得的工作對價,原雇主支付的競業禁止補償金,則是勞工因離職後受到競業禁止限制,而由雇主提供的合理補償。
因此,新公司支付的薪資,不等於原公司應支付的競業禁止補償金。
爭點二:競業禁止契約既然是員工自己簽的,公司就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付補償金?
不是。
本案雙方契約除了約定競業禁止及補償金之外,還要求勞工通知公司競業禁止補償金需求,並經公司認可及按月回報就業狀況,公司因此主張,原告沒有完成相關程序,公司不用支付補償金。
但法院認為,如果把「是否經公司認可」當成取得補償金的前提,就可能產生:勞工必須遵守競業禁止 → 但公司可以不認可 → 公司因此不用支付補償金的結果。
勞工即使已受到競業禁止的限制,雇主卻可能透過「公司認可」等其他程序,避免負擔相對應之補償金。法院認為,這等於增加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第4款所沒有的額外條件,因此不能讓雇主以勞工未完成這些程序為由,拒絕給付競業禁止補償金。
爭點三:競業禁止就是「離職後兩年不能工作」?
不正確。
競業禁止並不是禁止勞工離職後工作,而是限制勞工在一定期間內從事特定的競爭性工作,例如:契約可能限制勞工不得至特定競爭企業任職,或不得從事特定競業活動。但勞工仍然可以從事其他不受競業禁止限制的工作,也正因為競業禁止會限制勞工離職後的職業選擇,因此勞基法要求符合競業禁止要件的雇主,應對勞工因此受到的限制提供合理補償。
三、法律評析
(一)競業禁止的「限制」與「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
-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所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沒有超過合理範圍。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
因此,競業禁止並非單純賦予雇主限制勞工的權利,而是法律同時要求雇主就勞工所受的職業限制,提供合理補償。
|
雇主
|
勞工
|
|
保護正當營業利益
|
受到離職後職業選擇限制
|
|
限制特定競業行為
|
在限制範圍內遵守競業禁止
|
|
提供合理補償
|
取得法律所要求的合理補償
|
(二)「新工作薪資」與「競業禁止補償金」法律性質不同
新工作薪資:勞工提供勞務後,由新雇主所支付的勞務對價。
競業禁止補償金:勞工因接受離職後競業禁止限制,而由原雇主依法律及契約約定提供的補償。
兩者的原因、法律關係及性質都不同,所以,即使勞工離職後找到薪資更高的工作,也不能因此直接推論原雇主就不用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
(三)「契約約定」與「法律強制規定」衝突時,不是簽名就一定有效
本案雖然雙方確實簽署了競業禁止協議,但是契約中的個別條款仍然必須受到《勞動基準法》此強行規定所規範,此即縱使勞資雙方係合意簽署契約條款,不代表契約中每一個條款都當然有效,以本案來說,尚須考量:競業禁止條款本身約定是否符合勞基法?倘公司另外增加的補償金請領條件,是否逾越勞基法等強行規定之範疇?
本案法院認為,要求勞工必須通知公司、經公司認可及按月回報就業狀況等條件,如果成為雇主拒絕支付補償金的理由,將使雇主可以單方面決定是否負擔補償義務,已經增加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所無之限制而無效,可參考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四、律師提醒
勞資雙方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① 公司要保護什麼?
企業必須具有值得法律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不能單純因為「員工可能跳槽」就一律要求競業禁止。
② 員工真的接觸營業秘密嗎?
員工的職位是否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是競業禁止合法性的重要判斷因素。
③ 禁止範圍是否合理?
例如:禁止多久?哪些地區?哪些工作不能做?哪些公司屬於競業對象?不能無限上綱。
④ 競業協議補償:雇主限制勞工離職後的職業選擇,依法應提供合理補償。
⑤資方額外新增補償請領限制條款,是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依本案,契約要求勞工通知公司競業禁止補償需求,並經公司認可及按月回報就業狀況,若雇主可以透過「認可」與否決定是否支付補償金,則可能造成勞工受到競業禁止限制,但雇主卻可以單方面拒絕負擔補償義務,已經增加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所無之限制而無效。
故不論是資方或勞方,在約定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前,都應仔細確認競業禁止的範圍及必要、期間、補償金額及補償條件,另競業禁止條款及其要件本身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所要求的正當營業利益、營業秘密接觸可能性、合理限制範圍及合理補償等要件,否則可能會被認定徒增法律所無之限制,導致條款無效。
註:本案判決仍可上訴,尚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