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9條【時效中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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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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