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
法律知識庫
›
法律知識庫
›
調解/仲裁/和解
調解/仲裁/和解
民法第133條【調解或仲裁聲請撤回,視為不中斷】
2009年10月16日
民法第133條:「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
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 上一篇
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調解和解成立,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
下一篇 →
民法第129條【時效中斷事由】
← 返回調解/仲裁/和解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