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
法律知識庫
›
法律知識庫
›
出庭(被告/證人)
出庭(被告/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自訴代理人不到庭】
2009年10月02日
第 331 條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上一篇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上訴被告不到庭】
下一篇 →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
← 返回出庭(被告/證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