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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工會法第35條【加入工會之保障】

2009年08月05日

工會法第35條:「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其他理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協約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