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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
非訟事件法第66條
2009年07月09日
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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