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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
民法第97條
2009年07月09日
民法第97條:「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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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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