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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侵占/背信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2009年03月01日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