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的始末
在彰化的一間碾米廠,有一場悲劇發生了。劉姓男子是仲峖企業社的負責人,他接下了碾米廠牆面浪板的施工工程,並在某天早上指派一位工人謝姓男子前往現場工作。謝姓男子是一位日薪工人,當天他在約九公尺高的管架梯上準備鎖固牆面浪板,卻因現場缺乏安全防護設備,不慎從高處墜落,傷勢嚴重,送醫後仍不幸身亡。
二、雇主涉及之法律問題
(一)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的構成,包含以下三項要點:
本案中,劉姓男子未提供必要安全措施,屬重大過失。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劉姓男子身為雇主,依法本應負責提供安全措施,像是安全帶、防墜器、安全帽,甚至應該設置施工架,並指派專人監督高空作業。但他卻忽略了這些基本的職業安全規定,導致謝秉蒼在毫無防護的情況下工作,最終釀成死亡悲劇。若違反規定導致死亡職業災害,亦構成刑事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依照想像競合犯規定,同一行為觸犯刑法與職安法,依較重的罪過失致死罪論處。
三、本案劉姓雇主如何取得緩刑?
被告符合緩刑要件:無再犯之虞、已與被害人家屬調解賠償。
雖然他在事後坦承錯誤,並與謝姓男子的家屬達成調解,考量到他本身學歷不高、經濟狀況不穩定、無婚姻與子女負擔,法院最終判他五個月有期徒刑,可以用罰金折抵,並給予兩年緩刑。但這項緩刑有條件,他必須依照調解內容,履行對謝姓男子家屬的賠償責任,以防免緩刑遭到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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