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未設防護釀死傷悲劇-從職災死亡案看雇主涉及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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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事的始末

    在彰化的一間碾米廠,有一場悲劇發生了。劉姓男子是仲峖企業社的負責人,他接下了碾米廠牆面浪板的施工工程,並在某天早上指派一位工人謝姓男子前往現場工作。謝姓男子是一位日薪工人,當天他在約九公尺高的管架梯上準備鎖固牆面浪板,卻因現場缺乏安全防護設備,不慎從高處墜落,傷勢嚴重,送醫後仍不幸身亡。

    二、雇主涉及之法律問題

    (一)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的構成,包含以下三項要點:

    1. 致死行為:刑法上對於致人於死的手段並無限制,只要有可能導致死亡結果的行為,都包含在內。
    2. 殺害的對象:殺害的對象必須是已出生、未死亡之人,如果殺害對象是還未出生的胎兒、或是在行為人行動前就已經死亡之人,都不會構成過失致死罪。
    3. 死亡結果:行為人的致死行為必須確實造就一個死亡的結果,也就是說,死亡結果和行為人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劉姓男子未提供必要安全措施,屬重大過失。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劉姓男子身為雇主,依法本應負責提供安全措施,像是安全帶、防墜器、安全帽,甚至應該設置施工架,並指派專人監督高空作業。但他卻忽略了這些基本的職業安全規定,導致謝秉蒼在毫無防護的情況下工作,最終釀成死亡悲劇。若違反規定導致死亡職業災害,亦構成刑事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依照想像競合犯規定,同一行為觸犯刑法與職安法,依較重的罪過失致死罪論處。

    三、本案劉姓雇主如何取得緩刑?

    被告符合緩刑要件:無再犯之虞、已與被害人家屬調解賠償。

    雖然他在事後坦承錯誤,並與謝姓男子的家屬達成調解,考量到他本身學歷不高、經濟狀況不穩定、無婚姻與子女負擔,法院最終判他五個月有期徒刑,可以用罰金折抵,並給予兩年緩刑。但這項緩刑有條件,他必須依照調解內容,履行對謝姓男子家屬的賠償責任,以防免緩刑遭到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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