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高薪低報涉及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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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例

            雇主愛德華長期以最低薪資為員工小安、小嘉投保勞保,即使員工調薪或轉為正職亦未調整。愛德華此「高薪低報」行為可能甚麼法律責任?

    二、律師解說

            (一)高薪低報之定義

           雇主為了可以大幅降低人事成本支出,有些雇主將心思動到減少勞健保費用支出,透過少報勞工的投保薪資,雇主可以減少繳納勞健保費用以及勞工退休金的提撥金額。故未實際依勞工薪資所對應的投保薪資級距為其投保,而是以較低的投保薪資金額投保的行為,即為高薪低報。

            例如,勞工保險保費的繳納比例,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政府負擔補助10%。若雇主將勞工的投保薪資降低,按比例計算就能大幅減少雇主所需負擔的保費。同樣的手法,也可以運用在勞工退休金方面,雇主亦須按月提撥一定比例的金額至勞工的退休金帳戶中。透過高薪低報的方式,可以使得提撥金額降低,進而減少了雇主所應支出的成本。

            (二)雇主有投保義務為勞工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

            依照相關法規雇主的法定義務,即是雇主須幫他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與全民健康保險,若有薪資調整,應通知勞保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以及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撥至少工資6%作為退休金;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與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也應該為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三)雇主高薪低報的法律責任

            1.行政罰鍰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雇主若被查獲進行高薪低報,須按補繳保費金額的4倍支付罰鍰。

            2.刑事責任

            (1).雇主幫員工投保是雇主的法定義務,若雇主自行或要求員工在相關勞保文件上進行虛偽記載,這個虛偽填載的部分,可能觸犯刑法的偽造文書罪章。

            (2).又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的行為,同時也是以高薪低報的方式欺騙勞保局與健保局等主管機關,使主管機關因為資訊上的錯誤進而產生勞工的財產上損害,且雇主因而獲得少繳勞健保、勞退費用等不法利益,故可能成立詐欺罪。

    (3)實務判決書可以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易字第 5144 號刑事判決等。

            3.民事賠償

            雇主透過高薪低報的方式節省成本,而勞工卻因高薪低報所遭受的各項權益損失,故勞工有權向雇主提出民事賠償或請求雇主補提低報薪資而生之勞退差額制勞退專戶內,較常見的賠償項目如包括勞保給付差額、勞退金差額及其他衍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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