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快訊:科技偵查方法之法律依據「特殊強制處分」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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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立法院在2024年7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這其中主要是針對科技偵查,並授權偵查機關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可以使用GPS追蹤犯人位置、調查被告或嫌疑人之行動通訊設備位置(M化車)、對隱私或秘密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為上述在本次修法通過前,實務見解皆認為上述科技偵查對人民基本權侵害較大,需要法律特別授權規定,本次為因應現今犯罪千變萬化,故通過偵查機關得以上述科技偵查方式,偵查犯罪。

    二、律師解說

    2024年7月刑事訴訟法主要制定第153-1條至第153-10條「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增加三種新形態科技偵查手段:

    (一)GPS追蹤被告、犯罪嫌疑人

     1、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第153-1條)

     2、本條是在最高法院作出106年台上字3788號判決,認為於被告車底盤裝設GPS要有特殊法律授權後,在113年修訂授權偵查機關得以使用GPS系統,而該系統得透過衛星精準定位出位置,得以追蹤被告行徑路線,以便偵查機關進行蒐證等。本條亦針對被告與第三人設有不同發動門檻,被告與犯嫌以具必要時之合理依據為該門檻,第三人則需要更高之相當理由為合理依據。

    (二)調查被告、嫌疑人之行動通訊設備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1、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第153-2條)

     2、過去實務見解多認為,M化車侵害基本權重大,須有法律授權偵查機關方得使用,故本條授權偵查機關得使用「M化車」以確認犯嫌之位置,該為透過車上裝設的模擬行動基地台,對相對人定位追蹤。

     (三)調查重罪時,可對隱私空間進行監看及攝影

     1、為調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第153-3條)

     2、本條為對於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空間中,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故不包含人員進入該隱私空間與不得以安裝侵入式的設備)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的方法,而本條較常使用之方法,應指如以熱顯像儀探知內部溫度以查獲特定犯罪等。

    ,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這其中主要是針對科技偵查,並授權偵查機關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可以使用GPS追蹤犯人位置、調查被告或嫌疑人之行動通訊設備位置(M化車)、對隱私或秘密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為上述在本次修法通過前,實務見解皆認為上述科技偵查對人民基本權侵害較大,需要法律特別授權規定,本次為因應現今犯罪千變萬化,故通過偵查機關得以上述科技偵查方式,偵查犯罪。

    二、律師解說

    2024年7月刑事訴訟法主要制定第153-1條至第153-10條「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增加三種新形態科技偵查手段:

    (一)GPS追蹤被告、犯罪嫌疑人

     1、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第153-1條)

     2、本條是在最高法院作出106年台上字3788號判決,認為於被告車底盤裝設GPS要有特殊法律授權後,在113年修訂授權偵查機關得以使用GPS系統,而該系統得透過衛星精準定位出位置,得以追蹤被告行徑路線,以便偵查機關進行蒐證等。本條亦針對被告與第三人設有不同發動門檻,被告與犯嫌以具必要時之合理依據為該門檻,第三人則需要更高之相當理由為合理依據。

    (二)調查被告、嫌疑人之行動通訊設備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1、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第153-2條)

     2、過去實務見解多認為,M化車侵害基本權重大,須有法律授權偵查機關方得使用,故本條授權偵查機關得使用「M化車」以確認犯嫌之位置,該為透過車上裝設的模擬行動基地台,對相對人定位追蹤。

     (三)調查重罪時,可對隱私空間進行監看及攝影

     1、為調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第153-3條)

     2、本條為對於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空間中,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故不包含人員進入該隱私空間與不得以安裝侵入式的設備)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的方法,而本條較常使用之方法,應指如以熱顯像儀探知內部溫度以查獲特定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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