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羈押?
(一)沒有罪為什麼要被抓走?
羈押不是判刑,也不代表「有罪」,而是法律上為了確保案件能順利偵查、審判或執行,暫時把人關起來的措施。簡言之,「先關起來,等事情釐清」。然而限制人身自由是限制人民的基本權,所以要件嚴苛!
(二)羈押有兩種
二、羈押的要件
(一)一般性羈押-
經法官訊問被告後,如果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以下羈押的原因之一,不羈押難以追訴,即有羈押的必要,沒有不得羈押的情形,以上要件缺一不可才可以裁定羈押:
(二)預防性羈押
如果是「預防性羈押」,則須符合以下所有情形,法院才可裁定羈押:
三、何謂「有羈押之必要」?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事由,但無羈押之必要者,會改以下列三種對人身自由限制較低的方式處理,被告亦可隨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官會徵詢檢察官意見後決定:
四、羈押要關多久?
羈押不是無限期的,法律有明確時間限制:
(一)偵查中羈押
最長2個月,可延長1次(再2個月)。
(二)審判中羈押
五、羈押的救濟方法
(一)救濟方法有三
(二)以上三種的救濟程序有何不同?何時該適用哪種?
抗告、準抗告:被告、檢察官。
撤銷、停止羈押:被告、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的輔佐人。
抗告、準抗告:書面方式。
撤銷、停止羈押:書面、當庭言詞提出。
抗告、準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否則原則上是裁定送達後5日內。
撤銷、停止羈押:隨時都可以提出。
不過原則上,較快速救濟方法仍然是請求撤銷羈押,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仍盡快恢復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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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羈押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