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被限制該如何救濟?-迅速了解羈押制度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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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羈押?

    (一)沒有罪為什麼要被抓走?

    羈押不是判刑,也不代表「有罪」,而是法律上為了確保案件能順利偵查、審判或執行,暫時把人關起來的措施。簡言之,「先關起來,等事情釐清」。然而限制人身自由是限制人民的基本權,所以要件嚴苛!

    (二)羈押有兩種

    1. 一般性羈押:於案件偵查、審判、執行階段,防止被告逃跑、滅證、串供等行為。
    2. 預防性羈押:於特定重大犯罪,且有再犯可能,預防被告在程序進行期間再次犯罪。

    二、羈押的要件

    (一)一般性羈押-

    經法官訊問被告後,如果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以下羈押的原因之一,不羈押難以追訴,即有羈押的必要,沒有不得羈押的情形,以上要件缺一不可才可以裁定羈押:

    1. 已逃亡或有事實足以認定有逃亡的可能
    2. 有事實足認有毀滅、偽造或變造證據的可能
    3. 有事實足認有串通共犯或證人的可能
    4. 犯的是重罪(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前述三點的可能

    (二)預防性羈押

    如果是「預防性羈押」,則須符合以下所有情形,法院才可裁定羈押:

    1. 針對某些特別容易再犯的犯罪類型(如放火、性交猥褻、竊盜詐欺、買賣人口,甚至是家庭暴力、跟蹤騷擾等行為)
    2. 有事實證明可能會再犯
    3. 有羈押之必要

    三、何謂「有羈押之必要」?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事由,但羈押之必要者,會改以下列三種對人身自由限制較低的方式處理,被告亦可隨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官會徵詢檢察官意見後決定:

    1. 具保(繳保證金或保證書,可以交保的意思!)
    2. 責付(交由親屬或律師監督)
    3. 限制住居(不能搬家或離開特定地區)

    四、羈押要關多久?

    羈押不是無限期的,法律有明確時間限制:

    (一)偵查中羈押

    最長2個月,可延長1次(再2個月)。

    (二)審判中羈押

    五、羈押的救濟方法

    (一)救濟方法有三

    1. 抗告、準抗告-一般救濟程序:這兩種制度使用對象是有分別的,抗告是針對「法院」的裁定,準抗告是針對「審判長、法官」的處分。
    2. 撤銷羈押-特別救濟途徑:個案上羈押原因已消滅或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就可以撤銷原羈押的裁定。
    3. 停止羈押-特別救濟程序:個案上仍存在羈押原因,但是已無羈押必要了,注意此時羈押效力仍然存在,只是暫時停止羈押的執行,如果有法定情形再出現仍會再執行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7條)。

    (二)以上三種的救濟程序有何不同?何時該適用哪種?

    1. 誰有資格聲請:

       抗告、準抗告:被告、檢察官。

       撤銷、停止羈押:被告、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的輔佐人。

    1. 如何聲請:

       抗告、準抗告:書面方式。

       撤銷、停止羈押:書面、當庭言詞提出

    1. 何時該提出:

       抗告、準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否則原則上是裁定送達後5日內。

       撤銷、停止羈押:隨時都可以提出。

    不過原則上,較快速救濟方法仍然是請求撤銷羈押,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仍盡快恢復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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