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例如公司如因建立會員制度而蒐集會員之個人資料時,則僅得為會籍管理、識別個人及集點等之目的利用該資料,如欲將會員所留之會籍資料用於行銷、市場調查等目的外的利用,即應另外符合個資法所定要件,方屬合法。
Q. 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辦理徵兵檢查時,得否請衛生單位提供患有精神疾病役男之病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