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中「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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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系姻親尊親屬亦包含在內

    此款所指的尊親屬限於「同居」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才有適用,但請求離婚之人仍然限於夫或妻,而非直系血親尊親屬。若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替夫妻雙方提起離婚訴訟是不可以的。

    按夫妻結婚後,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應尊敬孝養,他方之尊親屬應對夫妻一方視如己出,如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彼此對待如仇怨,亦為婚姻破碎之原因。

    法院實務見解:

    1、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四二七九號判例:直系尊親屬不以血親為限,繼母為直系姻親尊親屬亦包含在內。

    2、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九四九號判例: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母,既有屢為無理爭鬧並加以暴行之行為,使之感受身體上及精神上之痛苦,不能謂非不堪繼續共同生活之虐。

    3、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四四九九號判決:上訴人之父對於被上訴人攜走其自己所有之金飾,竟指為竊盜,提起告訴,顯係對被上訴人之人格為重大之侮辱,即屬受上訴人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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