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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

判決離婚中「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的適用範圍

2009年01月15日
判決離婚中「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的適用範圍

一方患有精神病,本就足以破壞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法律上得為離婚原因,但是必須達到「重大不治」。

依照最高法院七74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只須其精神病之程度,依醫師之診斷證明時,已達於重大不治者,不問其精神病係由遺傳,或因後天所得;亦不問其發病曾在結婚前,或在結婚之後;更不問是否由於可歸責離婚請求權人之原因,均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