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發生在餐飲業的勞資糾紛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一名在某餐廳打工的工讀生(下稱 A 同學),接獲醫院發出的「父親病危通知」,家屬決定進行拔管告別。A 同學心急如焚,立即透過通訊軟體向老闆表達需緊急請假趕往醫院。
豈料,該名雇主非但沒有體恤,反而多次以「人力調度困難」、「臨時請假造成公司損失」為由拒絕。在 A 同學母親代為求情時,雇主更不斷「跳針」質問:「父親生病這種事為什麼不早說?」、「你現在請假,我店裡怎麼辦?」等冷酷回應。
此事件在網路上發酵後,引發大眾憤慨。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與同理心的問題,在法律層面上,該雇主的行為已涉及多項《勞動基準法》與《勞工請假規則》的違法疑慮。
(新聞報導來源:三立新聞網)
一、緊急事故下的請假權利
從法律觀點來看,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雇主是否有權以『未提前預告』為由,拒絕勞工因突發緊急事故的假請?」
答案是否定的。
在台灣的勞動法體系中,請假權屬於勞工的「法定權利」,而非雇主的「恩給制」。只要勞工符合法定的請假事由(如:喪假、事假、病假),並履行適當的報備程序,雇主原則上僅具備「審核權」,而不具備「否決權」。
雇主雖有經營管理權,但其行使必須符合「誠信原則」。父親病危屬於生命存續的重大轉折,具備不可預見性與急迫性。雇主要求勞工對「病危」進行預告,實屬強人所難,顯然屬於權利濫用。
二、 相關法條與構成要件解析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天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原則: 事前親自報備。
若雇主因勞工依法請假而強行扣薪、給予曠職、或扣發全勤獎金,將面臨:
三、 相關實務做法建議:
四、 律師提醒:
本案中,雇主不斷跳針「為何不早說」,在法律上完全是無效抗辯。 法律不外乎人情,但當人情不在時,法律就是最後的底線。雇主若堅持以此處分員工,最終不僅會賠掉商譽,更需承擔相關罰鍰與賠償責任。
法律對管理權與勞工請假權設有明確界線。針對病危通知等不可抗力事故,勞工(包含工讀生)依法享有相當之請假權利;此類情形下,勞工的給假需求具備法律上的優先性,雇主應依法調整經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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