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權非無限上綱,從「父病危請假遭拒」看勞動法中的請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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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一起發生在餐飲業的勞資糾紛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一名在某餐廳打工的工讀生(下稱 A 同學),接獲醫院發出的「父親病危通知」,家屬決定進行拔管告別。A 同學心急如焚,立即透過通訊軟體向老闆表達需緊急請假趕往醫院。

    豈料,該名雇主非但沒有體恤,反而多次以「人力調度困難」、「臨時請假造成公司損失」為由拒絕。在 A 同學母親代為求情時,雇主更不斷「跳針」質問:「父親生病這種事為什麼不早說?」、「你現在請假,我店裡怎麼辦?」等冷酷回應。

    此事件在網路上發酵後,引發大眾憤慨。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與同理心的問題,在法律層面上,該雇主的行為已涉及多項《勞動基準法》與《勞工請假規則》的違法疑慮。

     

    (新聞報導來源:三立新聞網)

     

    法律評析

     

    一、緊急事故下的請假權利

    從法律觀點來看,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雇主是否有權以『未提前預告』為由,拒勞工因突發緊急事故的假請?」

    答案是否定的。

    1. 請假權的強制性質

    在台灣的勞動法體系中,請假權屬於勞工的「法定權利」,而非雇主的「恩給制」。只要勞工符合法定的請假事由(如:喪假、事假、病假),並履行適當的報備程序,雇主原則上僅具備「審核權」,而不具備「否決權」

    1. 「誠信原則」與「管理權濫用」

    雇主雖有經營管理權,但其行使必須符合「誠信原則」。父親病危屬於生命存續的重大轉折,具備不可預見性與急迫性。雇主要求勞工對「病危」進行預告,實屬強人所難,顯然屬於權利濫用。

    二、 相關法條與構成要件解析

    1.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本案來確實存在「正當事由」(父親病危),勞工即取得請假權。
    1.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天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原則: 事前親自報備。

      • 例外(本案適用): 若發生「緊急事故」(父親病危拔管),法律允許「事後補辦」或「委託他人(如母親)代辦」。
      • 法律效力: 只要勞工已盡到「告知」義務(不論透過通訊軟體或家屬代撥電話),請假程序即視為初步完成,雇主不得拒絕。
    1. 《勞基法》第 79 條、第80條之1

    若雇主因勞工依法請假而強行扣薪、給予曠職、或扣發全勤獎金,將面臨:

    • 罰鍰: 新台幣 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之罰鍰。
    • 公布姓名: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 相關實務做法建議:

    1. 情緒勞動的對抗: 面對本案類似情形,勞工應保持冷靜,避免在情緒激動下說出「我不幹了」等涉及辭職意圖的話語,以免喪失後續資遣費的請求權,勞工最容易犯的錯誤是:因為老闆不准假,就憤而離開且不再聯繫。這在實務上可能被雇主解讀為「連續曠職三日」,進而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2. 證據鏈的完整性: 勞工應第一時間留存醫院的「病危通知書」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這些紀錄能證明:(1) 確實有請假事由;(2) 已盡告知義務;(3) 雇主拒絕理由不當。
    3. 補齊手續: 事後回公司時,應正式填寫假單並附上證明,切莫以為說過就好。
    4. 勞資爭議調解: 關於違反請假部分可請勞動局介入處理外,若雇主事後以「曠職」為由扣薪或開除,也應向勞動局申請調解,並主張「恢復職務」或「給付資遣費(含預告工資)」。

    四、 律師提醒:

    本案中,雇主不斷跳針「為何不早說」,在法律上完全是無效抗辯。 法律不外乎人情,但當人情不在時,法律就是最後的底線。雇主若堅持以此處分員工,最終不僅會賠掉商譽,更需承擔相關罰鍰與賠償責任。

    1. 【存證】:將老闆拒絕的對話截圖,並拍下醫院的病危通知。
    2. 【告知】:發出一則正式訊息:「本人因父親病危屬緊急事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先行報備並請假,事後將依法補足證明。」
    3. 【申訴】:若薪資單出現扣薪或曠職字樣,直接前往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

    法律對管理權與勞工請假權設有明確界線。針對病危通知等不可抗力事故,勞工(包含工讀生)依法享有相當之請假權利;此類情形下,勞工的給假需求具備法律上的優先性,雇主應依法調整經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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