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金詐騙已觸犯銀行法

在香港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香港格上汽車公司高姓負責人,2013年間夥同陳姓友人來台吸金,誆稱只要投資5萬美元,購買二手商務車回租香港格上,就保證每月可享1%到2%租金報酬,且25個月合約期滿,香港格上再原價買回商務車,短短8個月內吸金逾台幣1億1093萬元,共45人受騙。台中地檢署今依違反《銀行法》將高、陳起訴,若罪名成立,最重可判刑10年。

法律評析

什麼是吸金詐騙?

台灣的詐騙新聞層出不窮,詐騙手法多變,而各種詐騙手法,往往又以

  • 吸金詐騙犯所取得的金額最龐大。但在實務上,吸金犯不必然等於
  • 詐欺犯,所謂的詐欺犯是指施用詐術使他人受騙後,因而取的他人所交付的財物,而詐欺犯對於這些財物主觀上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而吸金犯(違法吸金)一般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銀行單位,不可經營與銀行相關業務,若是違反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若是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簡單來說,吸金犯就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招攬收取資金並支付利息。而若是當初招攬收取資金之原因為虛構不存在,或是招攬資金後根本沒有去進行約定的投資,則違法吸金的同時也會成立詐欺行為。

    前面的新聞案例就是行為人利用詐騙的手法對多人招攬收取資金並支付利息,此時行為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以及銀行法第125條違法吸金罪,此時地檢署因為是同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會採用較重的那個犯罪(也就是違反吸金)提起公訴,法院若查證行為人確實有犯罪,也會據此論罪科刑。且因為違法吸金可能導致的損害很大,早在刑法近期修正通過沒收之相關規定之前,銀行法內本來就有得對犯罪不法所得強行沒收的規定,避免日後受害人難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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