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業障」到「塗銷過戶」:失智長輩大額捐贈,法院怎麼判、家屬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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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一名 80 多歲張姓老翁,111年簽署捐贈契約,將信義區 2 戶、南港 7 戶、合計 9 戶、約 1.8 億元房產贈與某宗教團體,隔年完成過戶。女兒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塗銷移轉。114年 8 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宗教團體須就信義區 2 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其餘 7 戶案件仍在士林地院續審中。

    法律評析

    (一)關鍵法條:意思能力不足→法律行為「無效」

    • 民法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成年人即使未受監護宣告,但若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作出的意思表示,同樣無效。本案一審即是依據醫療紀錄、鑑定與證人證述,判定被贈與的部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塗銷。
    • 實務補充:最高法院歷來判決強調,判斷是否達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門檻,不能只看診斷名稱或是否受監護宣告,而要回到「行為當時」之整體證據(病歷、量表、見證過程、行為脈絡)綜合判斷。

    (二)若未達「無效」門檻,仍可評估「可撤銷」

    • 民法第 92 條:若有詐欺或脅迫,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有一定期間限制;詐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實務操作上,家屬常以無效(§75)為主張、詐欺/脅迫(§92)為備位,以涵蓋不同證據強度。

    (三)家屬的「預防線」與「止血術」

    • 監護/輔助宣告:若長輩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已無法辨識或顯有不足,家屬得依民法 §14、§15-1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及早建立保護機制,降低大額處分風險。
    • 緊急保全:發現短期內異常處分(連續過戶、連續捐贈),可洽律師評估假處分(禁止處分登記)、保全證據與刑民並行策略(民事塗銷/不當得利;刑事如涉詐欺,仍依檢警偵審認定)。
    • 證據要點:
      1. 行為當時之神經內科/精神科病歷、用藥、失智量表(MMSE、MoCA)、CDR
      2. 簽約與過戶前後的錄音錄影、文字往來、代書或公證流程文件
      3. 第三人見證(醫護、社工、鄰里/管理員)之證述
      4. 金流/稅務/租約對照是否短期異常。
    • 受贈單位(宗教/公益團體)合規清單(降低爭議風險):
      • 設置冷靜期與第三人見證;必要時請贈與人獨立法律諮詢。
      • 大額/多筆接續捐贈時,建議請贈與人提供近期醫療評估或認知測試結果,確認意思表示之清楚與自由。
      • 對外承諾(如終身照護、探視),以書面化且可驗證,避免事後認知落差被解讀為「乘人之危」。

    重點提示:本案一審之所以能「判返還」,在於法院認定「簽約那一刻」的意思能力不足,依法屬無效,並命就已過戶標的塗銷登記;其餘標的則「逐戶檢驗、待續審」。對家屬而言,證據愈能還原行為當時的心智狀態,勝算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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