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今年 2 月 13 日,震驚全國的台中新光三越中港店氣爆案,在檢警歷經 10 個月的抽絲剝繭後,台中地檢署於今日(30日)正式偵結。這場釀成 5 死 35 傷的悲劇,最終被認定並非單純意外,而是從總公司決策、店端管理到施工現場「層層失守」的職安悲劇。檢方依《刑法》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起訴包含新光三越總公司副理、中港店店長及承包商在內共 13 人。
(新聞來源:奇摩新聞、自由時報電子)
一、 還原氣爆現場
造成此氣爆有三項人為疏失:
二、 起訴高達 13 人
這起案件的起訴名單橫跨了「決策層」、「管理層」與「執行層」,展現了法律對於公共安全責任的嚴謹追溯:
被告是否具有「注意義務」且「能注意而不注意」:
店鋪開發部與店長: 對於百貨公司改裝工程負有監督與統籌之責(保證人地位),未依規申請許可即開工,具明顯過失。
工務與消防管理組: 負責現場電機設備,未確認瓦斯開關是否關閉,屬於職務上應執行而未執行的重大過失。
*準用第 175 條第 3 項,因被告等人的疏忽,導致瓦斯氣爆炸燬百貨內之櫃位、裝修及商品等「建築物以外之物」,並造成公共危險。由於本次事故中,百貨建築主體結構尚未達到崩塌燒燬之程度,故檢方以第 176 條準用第 175 條第 3 項追究財物毀損與公共危險之責。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本案氣爆造成 5 死 35 傷之慘重結果,行為人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與第 176 條(準失火罪)。本案採取「想像競合」原則,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
雇主未提供符合標準的安全設備防止爆炸。
此部分針對新光三越總公司及相關承包商負責人。法律規定,若違反職安法防護規定導致發生死亡災害,負責人須負刑事責任。
三、 雇主責任與求償
這起案件對受害者家屬與傷者而言,除了刑事起訴,後續的民事賠償更是關鍵:
四、 不可承受的「行政便宜行事」
台中地檢署的起訴書傳遞了一個強烈訊號:「改裝工程不能為了趕進度而犧牲法治與安全」, 這場氣爆案的審理,將成為台灣百貨業及室內裝修界的重要法律指標,行政上的便宜行事,最終可能演變成無法迴避的刑法重罪。
五、律師提醒:
許多業者習慣「先開工、後補件」,但在法律眼中,未經許可開工即是違法。一旦發生意外,未申報消防計畫的事實將成為檢察官認定「主觀過失」的最強證據,因此從總公司高層到現場管理,法律要求的是整個管理鏈的連動,高層不能以「不知現場細節」為由卸責,因為建立安全的標準作業程序(SOP)本身就是高層的法定義務。而施工需要暫時關閉或拆除消防、瓦斯偵測設備時,必須有替代的巡檢方案或臨時設備。落實工安不是為了應付檢查、更不是為了省麻煩。它其實是企業最便宜的保險,也是保護員工與公司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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