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還告家屬! 法院判決:這根本不是悔改,撤銷緩刑並判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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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事件回顧】

    某男子(下稱甲男)日前因駕駛不慎發生車禍,導致一名騎士不幸喪命。法院審理後,考量甲男過去沒有前科,且開庭時表現出懊悔態度,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然而,甲男在拿到緩刑保護傘後,竟因為不滿家屬在網路上對他的評論,反手控告被害人家屬誹謗,甚至在民事賠償調解時態度強硬,毫無彌補之意。法官在追蹤案件後認為,甲男的行為顯示其「性格激烈、執意與家屬針鋒相對」,完全感受不到對生命的尊重與悔悟,最終裁定「撤銷緩刑」,要求甲男直接進監獄服刑。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法律評析

    一、 什麼是「過失致死罪」?

    在車禍案件中,最常聽到的就是過失致死。

    根據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應注意且能注意:依照當時的情況(例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你應該要小心。
    • 不注意(過失):你卻因為滑手機、超速或恍神而沒小心。
    • 因果關係:因為你的「沒小心」,直接導致了「死亡結果」的發生。

    例:小明開車時低頭撿掉在腳踏墊的打火機,結果撞上前方等紅燈的騎士導致對方死亡。小明「撿東西」的行為就是過失,這就是典型的過失致死。

    二、 緩刑是什麼?像是「留校察看」的機會

    法官判刑後,有時會加上一句「緩刑 X 年」。這並不代表「無罪」,而是法官認為「讓你去坐牢可能反而讓你學壞,或讓你丟了工作無法賠償被害人」,所以給你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依據刑法第 74 條:

    1. 受刑人被判的是 2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 受刑人前科乾淨(從未受徒刑宣告,或前案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沒再犯)。
    3. 法官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

    緩刑就像是法律決定給你「暫時先不入獄」,但在緩刑期間(通常 2 到 5 年)須遵守相關條件、不再犯罪,然而期限一到,原本的刑期就「一筆勾銷」了,不需要進去坐牢。

    三、 為什麼緩刑會被「撤銷」?

    拿到緩刑後,並非領了「免死金牌」。如果受刑人表現不佳,法院隨時可以收回。

    1. 法律上的撤銷原因(刑法第 75 條、第 75 條之 1)

    撤銷緩刑主要分為「一定會被撤銷」和「法官裁量撤銷」兩種:

    (A) 必定撤銷

    • 在緩刑期內故意再犯罪,且被判刑超過 6 個月。
    • 緩刑前犯的舊案被發現,且判刑超過 6 個月。

    (B) 裁量撤銷

    • 緩刑期內故意再犯罪,被判 6 個月以下。
    • 違反緩刑期間應遵守的事項(例如:叫你賠錢你不賠、叫你參加法治教育你不去)。
    •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本案重點!)

    四、 本案法官為何撤銷緩刑?

    車禍案件是過失致死最常見的樣態,雖然被害人家屬渴望透過司法體現公平正義,但行為人若能展現悔意並達成和解,在程序上仍有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的機會。

    緩刑制度的初衷是希望被告能「深刻反省」並「修復關係」,在本案中,甲男撞死人後,不但沒有積極尋求家屬原諒,反而因為一點言語爭執就控告痛失親人的家屬。這在法官眼中,是極度的自我中心,完全看不出對逝者的愧疚,如果讓這種情緒控管有問題、且對生命輕蔑的人待在社會上,很有可能再次發生暴力或過失傷害他人的事件,甲男的行為完全沒有本案中最核心的價值:「悔罪誠意」。足認其原宣告之行難收其矯正效果,因此撤銷緩刑。

    五、 律師提醒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面臨法律訴訟並獲得緩刑機會,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法律不外乎人情。在過失案件中,被害人及家屬的感受是法官判斷的重要依據,如果判決書要求賠償 100 萬分期付款,請務必準時匯款。一旦拖欠,家屬可以聲請撤銷緩刑,緩刑期間是你的「法律觀察期」。任何挑釁被害人、甚至再犯小罪(如酒駕、傷害)的行為,都可能需再入獄。

  • 緩刑制度既為鼓勵自新,如果犯罪人原非善類,或不知悔改,則實施緩刑制度顯不適當,即有撤銷之必要。緩刑若經撤銷,則仍須執行裁判所宣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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