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逃還說謊 名醫被起訴

倪姓整形名醫去年底與蔣姓友人聚會喝紅白酒後,分別駕駛BMW和JAGUAR在高市中華路競速,BMW失速擦撞JAGUAR與另輛豐田轎車,致JAGUAR衝到對向車道,撞翻陳女駕駛的Mini汽車,陳女顱內出血重傷,車上拉布拉多犬死亡。倪男肇事後駕車逃逸企圖躲避酒測,20小時後到案被收押。高雄地檢署偵查終結,依酒駕致重傷害、肇事逃逸等罪起訴倪男,並建議法院從重量刑。

法律評析

酒駕是我國常見的刑事案件類型,立法院也多次修法提高刑責以嚇阻犯罪,但成效大多不彰。而駕駛人往往會在發生酒駕車禍後企圖掩蓋酒駕之事實,選擇肇事逃逸,固然肇事逃逸仍須背負刑責,但駕駛人因逃避酒測心態而寧願肇事後選擇逃逸。

酒駕在刑法上正確名稱是為

  •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85條之3),其是處罰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關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而動力交通工具係指裝有機械動力設備,非藉由人力驅動之交通工具,因此腳踏車並不算是動力交通工具之一種。法條規定三種情形予以處罰: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超過此一酒測值時即予以處罰,是否能安全駕駛不再是重點。
    • 未超過酒測值時,卻因服用酒類而不能安全駕駛者。如果喝酒但酒測值未達每公升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時,如果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時才予以處罰。很多民眾都予以誤解認為只要酒測值沒超過標準就不會處罰,但實際上是如果沒有超過標準,而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時(例如開車左搖右晃)仍會予以處罰。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此一規定是處罰服用會影響注意力之物品,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是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後,有人死傷情形下而逃逸的行為。因為有些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害者並非立即死亡,而是因延誤送醫導致生命危險,為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特別規定處罰逃離現場之駕駛人。

    科刑方面,實務認為酒駕跟肇事逃逸是屬於兩個行為,依照一行為一罪原則,兩行為應分別科刑(法定刑),最後合併處罰再定一個刑期(執行刑)。因此在本件事實中,倪姓醫生酒後駕車已然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規定,其後追撞陳女之轎車致陳女顱內出血,是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第二項致人重傷。而由於酒駕和肇事逃逸是屬於兩犯罪行為,故倪姓醫生肇事後知有人受傷情形下而為逃逸,依法應再論以刑法肇事逃逸罪,二罪合併處罰之。

     

    資料來源:

  •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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