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牙害感染,法院判賠病患8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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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內容:

    何姓女子至周姓醫師診所進行 植牙手術,事後出現 上顎感染與神經疼痛等後遺症。何女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償,主張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及注意義務,請求賠償共計 新台幣 287 萬 5,250 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構成 不完全給付, 判決醫師應賠償何女 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 81 萬 3,400 元。全案仍可上訴。(新聞來源:ETtoday電子報)

    法律評析

     

    一、醫療契約的法律性質

    法院首先指出,醫師與病患間成立的是 有償勞務契約,並非結果保證契約。
    也就是說,醫師不必「保證一定成功」,但必須:

    依醫療專業執行手術並且善盡說明與告知義務

    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完全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醫師的「給付內容」,不只包含技術操作,還包括術前風險與醫療方式的充分告知

    二、什麼是「告知義務」

    法院與實務見解普遍認為,告知義務至少應包含以下要素:

    1. 告知內容具體,不僅是「要植牙」,以本案來說,還要說明:是否需補骨、是否置入金屬物、可能風險(感染、神經傷害等)。
    2. 告知時間在事前,病患必須在「尚可選擇是否接受」時得知資訊。
    3. 病患可理解: 不得僅以專業術語表達,須讓病患能夠理解。
    4. 取得病患充分知情後的同意。

    三、本案為何構成「不完全給付」?

    周姓醫師雖提出「植牙治療同意書」,但法院認定:

    同意書內容 僅記載一般植牙說明,並未揭露 尚需進行補骨粉及鈦金屬網手術等必要告知,且未說明該手術的感染風險,因此,本案法院認為該同意書 不足以證明病患已知情並同意

    法院見解

    即便手術本身未違反醫療常規,只要醫師未充分告知即實施侵入性醫療行為,即屬告知義務違反,構成不完全給付。

    四、因果關係認定

    本案法院採信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其鑑定結果亦是關鍵:

    1. 補骨粉與鈦金屬網手術 本身具有一定比例感染風險
    1. 本案的感染結果,與該手術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五、賠償範圍解析

    認列的部分: 與感染傷害有關的醫療費用、考量長期疼痛與精神折磨的精神慰撫金

    未認列的部分: 高額未來醫療費(舉證不足)、要求返還全部植牙費用
    (法院認為契約尚未解除)

    六、結語:

    告知義務是醫療契約的核心內容,關於侵入性醫療行為,也不能只靠概括同意書,病患有權充分理解「醫師要對我做什麼、風險是什麼」等。

    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專業與風險,即使醫師已盡力,仍可能出現不良結果。然而,並非所有醫療後遺症都只能「自認倒楣」。當醫療行為涉及 未告知、過失或侵害病患權利 時,法律提供多層次的救濟途徑。

     

    第一步:立即蒐證與保存資料(最重要)

    • 病歷資料(依《醫療法》與個資法規定,病患有權申請自身病歷)
    • 手術紀錄、X 光、CT、病理報告
    • 同意書、收據、療程說明
    • LINE 對話、錄音、簡訊(醫病溝通紀錄)

    第二步:與醫療院所溝通或申請調解

    在進入訴訟前,法律鼓勵先行溝通與調解。

    包括:院內申訴、向各鄉鎮市區公所或衛生局申請醫療糾紛調解、透過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等。

    第三步:申請醫療鑑定

    若雙方爭執「是不是醫師的問題」,可申請專業鑑定,法院會根據醫審會提供的鑑定報告,判定醫師是否有過失或應負的責任。

    第四步:提起民事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款第7項的規定,醫療糾紛案件於提起民事訴訟前,需先經法院調解若協商不成,即進入訴訟階段。

    第五步:刑事或行政責任(非必然)

    並非所有醫療糾紛都會涉及刑責,但在以下情況可能成立:

    明顯違反醫療常規、偽造病歷、無照醫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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