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
何姓女子至周姓醫師診所進行 植牙手術,事後出現 上顎感染與神經疼痛等後遺症。何女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償,主張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及注意義務,請求賠償共計 新台幣 287 萬 5,250 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構成 不完全給付, 判決醫師應賠償何女 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 81 萬 3,400 元。全案仍可上訴。(新聞來源:ETtoday電子報)
一、醫療契約的法律性質
法院首先指出,醫師與病患間成立的是 有償勞務契約,並非結果保證契約。 也就是說,醫師不必「保證一定成功」,但必須:
依醫療專業執行手術並且善盡說明與告知義務
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完全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醫師的「給付內容」,不只包含技術操作,還包括術前風險與醫療方式的充分告知。
二、什麼是「告知義務」?
法院與實務見解普遍認為,告知義務至少應包含以下要素:
三、本案為何構成「不完全給付」?
周姓醫師雖提出「植牙治療同意書」,但法院認定:
同意書內容 僅記載一般植牙說明,並未揭露 尚需進行補骨粉及鈦金屬網手術等必要告知,且未說明該手術的感染風險,因此,本案法院認為該同意書 不足以證明病患已知情並同意。
法院見解
即便手術本身未違反醫療常規,只要醫師未充分告知即實施侵入性醫療行為,即屬告知義務違反,構成不完全給付。
四、因果關係認定
本案法院採信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其鑑定結果亦是關鍵:
五、賠償範圍解析
認列的部分: 與感染傷害有關的醫療費用、考量長期疼痛與精神折磨的精神慰撫金
未認列的部分: 高額未來醫療費(舉證不足)、要求返還全部植牙費用 (法院認為契約尚未解除)
六、結語:
告知義務是醫療契約的核心內容,關於侵入性醫療行為,也不能只靠概括同意書,病患有權充分理解「醫師要對我做什麼、風險是什麼」等。
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專業與風險,即使醫師已盡力,仍可能出現不良結果。然而,並非所有醫療後遺症都只能「自認倒楣」。當醫療行為涉及 未告知、過失或侵害病患權利 時,法律提供多層次的救濟途徑。
第一步:立即蒐證與保存資料(最重要)
第二步:與醫療院所溝通或申請調解
在進入訴訟前,法律鼓勵先行溝通與調解。
包括:院內申訴、向各鄉鎮市區公所或衛生局申請醫療糾紛調解、透過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等。
第三步:申請醫療鑑定
若雙方爭執「是不是醫師的問題」,可申請專業鑑定,法院會根據醫審會提供的鑑定報告,判定醫師是否有過失或應負的責任。
第四步:提起民事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款第7項的規定,醫療糾紛案件於提起民事訴訟前,需先經法院調解,若協商不成,即進入訴訟階段。
第五步:刑事或行政責任(非必然)
並非所有醫療糾紛都會涉及刑責,但在以下情況可能成立:
明顯違反醫療常規、偽造病歷、無照醫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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