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這起發生在一位資產雄厚的百歲人瑞身上,這位人瑞在晚年聘請了一位年約六旬的看護照顧其起居。原以為是單純的僱傭關係,不料卻在短時間內演變成一場「黃昏之戀」,人瑞不但與看護登記結婚,甚至看護還拒絕家人探望人瑞,此舉不僅令長期照護人瑞的親屬感到錯愕與憤怒,更讓他們懷疑這段婚姻背後,是否存在著不單純的動機。
親屬們表示,人瑞年事已高,近年來身體狀況不佳,且認知能力逐漸退化,對於外界事務的判斷力已大不如前。他們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人瑞很難獨立做出如此重大的婚姻決定,懷疑看護可能利用其職務之便,對人瑞進行不當影響或誘導。這場突如其來的婚姻,不僅打破了家族原有的平靜,更可能對人瑞的財產分配造成深遠影響。
新聞來源:(yahoo!奇摩新聞)
婚姻效力與繼承權:
一、 婚姻效力的法律認定:《民法》親屬篇
在法律層面,婚姻的有效性並非僅看登記與否,更核心的是「當事人之真意」。
二、 財產繼承與遺囑效力
婚姻關係一旦成立,配偶即擁有法律保障的經濟權益。
三、 刑事責任:詐欺取財之構成
若行為人意圖不法,透過操弄情感手段獲取財物,可能涉及《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然而,法律實務上對於「情感詐欺」的舉證門檻極高,必須結合「異常的資產轉移紀錄」與「心智能力鑑定報告」等客觀證據,才能建構犯罪事實。
社會觀點與倫理省思:自由與保護的權衡
法律提醒:
監護宣告: 針對完全喪失意思表示能力者,由法院選任監護人代為法律行為。
輔助宣告: 針對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者,重大法律行為(如處分不動產、訴訟)需經輔助人同意。
法律不外乎人性,但法律裁判必須依憑證據。在處理類似爭議時,應回歸法理證據,尊重長者人格權,同時確保財產繼承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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