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後的煉獄,論長期囚禁凌虐致死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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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虐女案件。詹姓母親因不滿21歲女兒的生活習慣,竟將其囚禁於房間及浴室內長達兩年多,最終導致女兒營養不良慘死。本案涉及的不僅是家庭管教問題,更是嚴重的刑事犯罪。據調查,陳父曾趁妻子不注意,撿到鑰匙並開啟囚禁之門,當時極度虛弱的女兒宛如見到曙光,淚喊:「爸爸你終於來了...」然而,面對形同枯槁的女兒,陳父竟因畏懼妻子的威權,選擇再次鎖上房門離去。這關鍵性的「轉身」,不僅斷送了女兒最後的求生契機,更讓陳父在法律上因「具備救助能力卻消避義務」,深陷不作為犯的重罪深淵。

     

    (新聞來源:yahoo奇摩!)

    法律評析
    1. 私行拘禁致死(刑法第 302 條)

    詹女以電線綑綁門把、限制女兒出入,完全剝奪其行動範圍,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如綑綁、反鎖、威脅),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

    1. 凌虐(加重條件)

    指非人道的待人方式,使人產生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且具有持續性,詹女每日僅給予極少量食物、限制只能住在狹窄浴室內,造成被害人體力枯竭、消瘦,符合凌虐要件。

    1. 加重結果:致死

    依刑法302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人主觀上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但依照客觀情況,可以預見長期拘禁且不給食物可能導致死亡,結果也確實發生。

    一、 為什麼連「不管事」的父親也有罪?

    在本案中,陳姓父親雖然沒有動手綑綁女兒,卻也被一併起訴。這在法律上稱為「不作為犯」。

    舉例: 想像一名救生員坐在池邊,看到有人溺水卻因為怕麻煩而裝作沒看到,最終導致人溺斃。救生員具有「保護義務」,他的「不作為」等同於「殺人」。

    • 保證人地位: 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律上的保護與照顧義務。

     陳男明知女兒被囚禁且生命受威脅,卻為躲避爭吵而「放任」,這在法律上被視為與詹女共同造成死亡結果,同樣須負擔法律責任。

    二、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1. 純正不作為犯

    法律條文本身就規定「不去做某件事」就是犯罪。

    • 行為人只要不履行法定義務就成罪,不需要發生特定的損害結果。
    • 舉例:聚眾不解散罪:警察命令解散,「不解散」就犯法。
    1. 不純正不作為犯

    這類犯罪通常是用「積極行為」完成的(如殺人、傷害),但行為人卻用「消極不處理」的方式讓結果發生。

    • 特性: 必須以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
    • 舉例:不餵奶的母親:母親不餵食嬰兒導致其餓死。雖然她沒動手殺人,但因為她有照顧義務卻不作為,法律視同「殺人罪」。
    1. 保證人地位

    有保護義務:

      • 依法令規定:法律明文規定你對特定人負有保護或照顧責任。舉例:父母對幼小子女、夫妻之間互相扶助。
      • 自願承擔義務:你透過契約或口頭承諾,主動承擔保護他人的責任,使對方產生依賴。舉例: 受僱的保母、登山隊領隊、私人救生員。
    • 密切生活關係:雖無法律上的名分,但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形成實質的互助依賴。舉例: 長期同居的男女朋友、共同生活的摯友。

    有監督義務:

    • 危險源監督: 如果你負責管理具有危險性的人或物,你就有義務防止其傷害他人。舉例: 猛犬的主人(需看管狗)、爆竹工廠老闆、精神科醫師。
    • 危險前行為: 因為你先前的行為,導致了危險狀態的發生,你就有義務排除該危險。舉例: 開車撞到人後(前行為),必須將傷者送醫,不可放任不理。
    • 場所支配者: 你對於特定場所擁有管理權,必須確保進入該場所的人生命財產安全。舉例: 餐廳老闆發現客人在店內突然病發倒地,負有協助就醫的義務。

     

     律師提醒:管教與犯罪的一線之隔

    1. 管教權的極限: 法律雖然賦予父母管教權,但管教必須以「增進子女福祉」為目的。一旦涉及肉體傷害、限制自由或人格侮辱,即可能跨越法律紅線。
    2. 不作為的風險: 在家庭暴力中,「沉默的旁觀者」並非法律上的避風港。當你有保護義務(如夫妻、父母子女)卻見死不救,你可能成為共同正犯。
    3. 社會求助網絡: 若發現家庭成員出現偏激管教行為,請務必即時介入或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請相關專業人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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