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虐女案件。詹姓母親因不滿21歲女兒的生活習慣,竟將其囚禁於房間及浴室內長達兩年多,最終導致女兒營養不良慘死。本案涉及的不僅是家庭管教問題,更是嚴重的刑事犯罪。據調查,陳父曾趁妻子不注意,撿到鑰匙並開啟囚禁之門,當時極度虛弱的女兒宛如見到曙光,淚喊:「爸爸你終於來了...」然而,面對形同枯槁的女兒,陳父竟因畏懼妻子的威權,選擇再次鎖上房門離去。這關鍵性的「轉身」,不僅斷送了女兒最後的求生契機,更讓陳父在法律上因「具備救助能力卻消避義務」,深陷不作為犯的重罪深淵。
(新聞來源:yahoo奇摩!)
詹女以電線綑綁門把、限制女兒出入,完全剝奪其行動範圍,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如綑綁、反鎖、威脅),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
指非人道的待人方式,使人產生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且具有持續性,詹女每日僅給予極少量食物、限制只能住在狹窄浴室內,造成被害人體力枯竭、消瘦,符合凌虐要件。
依刑法302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人主觀上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但依照客觀情況,可以預見長期拘禁且不給食物可能導致死亡,結果也確實發生。
一、 為什麼連「不管事」的父親也有罪?
在本案中,陳姓父親雖然沒有動手綑綁女兒,卻也被一併起訴。這在法律上稱為「不作為犯」。
舉例: 想像一名救生員坐在池邊,看到有人溺水卻因為怕麻煩而裝作沒看到,最終導致人溺斃。救生員具有「保護義務」,他的「不作為」等同於「殺人」。
陳男明知女兒被囚禁且生命受威脅,卻為躲避爭吵而「放任」,這在法律上被視為與詹女共同造成死亡結果,同樣須負擔法律責任。
二、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法律條文本身就規定「不去做某件事」就是犯罪。
這類犯罪通常是用「積極行為」完成的(如殺人、傷害),但行為人卻用「消極不處理」的方式讓結果發生。
有保護義務:
有監督義務:
律師提醒:管教與犯罪的一線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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