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台北市李姓女子於2007年與呂男結婚,婚後不久就在某天半夜被呂男趕出門,後來因呂男苦苦挽回,她才沒提離婚,但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發生,要求呂男簽立「三不婚姻保證書」,約定「不得外遇、言語污辱和施暴」,否則賠付違約金962萬元,未料簽了約的呂男不守承諾,多次罵李女三字經,還嗆「做的飯比前女友還難吃」,李女氣得拿出婚姻保證書提告全額求償;士林地院法官認定呂男違約,但認為雙方約定金額過高,最後僅判賠12萬元,李女自己還要負擔9萬多元裁判費,加上律師費用,雖贏官司卻得倒賠。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一、違約金過高時,法官得依職權酌減
契約當事人為避免對方不履行契約內容,多會選擇在契約內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的金錢,也就是所謂「違約金」的約定。但當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應如何處理?根據民法第252條的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其中「相當」的判斷標準是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等審酌。另外,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可以依職權酌減違約金,也可以依債務人的請求酌減,但債務人如果已經將違約金給付債權人,原則上應可解讀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在此情形下,應不容許債務人事後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
二、違約時,除支付違約金,是否尚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時需視當事人間約定的違約金種類而定。違約金可分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兩種。前者是「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也就是說,假設債權人所受損害超過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仍然僅得請求違約金;後者是指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約定時,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債權人可另外再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但須注意,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限於明示,若當事人間沒有另外約定,則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一律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三、本案評析
本則新聞中的李女與呂男所簽訂的「三不婚姻保證書」中約定違約時,須給付962萬的違約金,李女於訴訟中提出4份呂男所寫的悔過書證明呂男確實違反保證書中不得言語汙辱的約定,法官因而認定呂男因違約而須給付違約金,惟違約金實屬過高,所以適用民法第252條,酌減至12萬元。至於裁判費的部分,因李女原是向呂男請求962萬,但法官最後僅判呂男給付12萬元,李女並非全部勝訴,所以法官判決李女須負擔98%裁判費,即9萬4410元。
建議在約定違約金時,先提前了解法院判決的損害賠償範圍,例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一般約在10萬到50萬元間、妨害名譽案件一般賠償金額則約3萬至5萬元,雖確切賠償金額仍須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個案認定,但若事先了解求償金額的區間,就不會如本則新聞中的李女,因獲賠金額與起訴請求金額差距過大,導致自己尚須支付一筆金額不小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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