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林姓男子積欠債權人新台幣 73 萬元,遲遲不肯歸還。債權人清查財產時發現,林男竟在訴訟期間,將名下唯一的豪宅以「贈與」名義過戶給妻子,意圖讓債權人追討無門。債權人憤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贈與行為。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決林男夫妻敗訴,該豪宅必須回復登記為林男所有。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一、本案判決
本案債權人勝訴。 法院判定林男與其妻子的贈與行為屬於「損害債權」之行為,撤銷該贈與轉移,並命林妻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將房產歸還至林男名下,以便後續強制執行。
二、主張的權利
當債務人為了避債而故意轉移財產(脫產)時,債權人可依據《民法》行使以下權利:
三、《刑法》第 356 條:(告訴乃論)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四、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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