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脫產贈屋予妻,法院判決撤銷登記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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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市一名林姓男子積欠債權人新台幣 73 萬元,遲遲不肯歸還。債權人清查財產時發現,林男竟在訴訟期間,將名下唯一的豪宅以「贈與」名義過戶給妻子,意圖讓債權人追討無門。債權人憤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贈與行為。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決林男夫妻敗訴,該豪宅必須回復登記為林男所有。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法律評析

     

    一、本案判決

    本案債權人勝訴。 法院判定林男與其妻子的贈與行為屬於「損害債權」之行為,撤銷該贈與轉移,並命林妻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將房產歸還至林男名下,以便後續強制執行。

    1. 林男將豪宅贈與妻子的行為:
    • 法律不允許債務人透過「左手換右手」的方式惡意規避債務。林男在負債狀態下,無償將具價值的房產贈與他人,直接導致其名下無資產可供清償,這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詐害債權」。即便受贈人是配偶,法律依然保護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
    1. 債權人要求撤銷過戶的行為:
    • 根據《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案中,林男欠款 73 萬屬實,且贈與房產後確實無力償債(無其他資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具有法律正當性。
    1. 債務人主張「房產是夫妻贈與,受法律保護」
    •  雖然《信託法》或相關法律保障私權轉移,但前提是不能損害第三人(債權人)的權益。法院認為,夫妻間的贈與契約不能作為避債的保護傘。

    二、主張的權利

    當債務人為了避債而故意轉移財產(脫產)時,債權人可依據《民法》行使以下權利:

    1. 民法第 244 條(債權人撤銷權)
      • 無償行為: 若債務人是「贈與」財產,只要該行為有害及債權(導致債務人沒資力),債權人即可聲請法院撤銷。
      • 有償行為: 若債務人是「賤價出售」,且買受人(買方)在買的時候也知道這是在脫產,債權人亦可聲請撤銷。
    2. 代位權(民法第 242 條) 若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例如有錢不收),債權人可代位行使。
    3. 刑事責任: 債務人若在受強制執行之際損毀、處分財產,可能觸犯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

    三、《刑法》第 356 條:(告訴乃論)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只要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聲請支付命令確定」或「取得本票裁定」後,就進入這個階段。
    2. 主觀上有損害債權的意圖。
    3. 客觀行為之毀壞、處分或隱匿。
    4. 不以事實上發生「實質損害」為必要。

    四、律師提醒:

    1. 可考慮先行「假扣押」: 打民事官司曠日廢時,建議在起訴前或起訴同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提供擔保,先凍結對方的名下房產或存款。這能有效防止對方在判決下來前就完成脫產,省去後續撤銷贈與的官司。
    2. 留意時效限制: 民法第 245 條的撤銷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3. 善用地籍異動即時通: 地主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開通「地籍異動即時通」,若土地被申請設定或過戶,會立即收到通知,以便在第一時間採取法律行動,避免證件被非法挪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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