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怪男捷運隨機毆人,男:「我聽到她罵我」

隨機打人的男子,聲稱是少女罵他,因此憤而打該名少女。然而這縱使屬實,少女觸犯公然侮辱罪,所侵害的是名譽法益;而歹徒著手毆打少女觸犯傷害罪,所侵害的是身體法益,兩者保護法益不相當,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台北捷運地下街日前發生少女被歹徒無故追打成傷的案件,今天終於宣告破案了。歹徒是一個30歲無業的男子,他說是因為這名少女罵他,他才出手打人。不過少女說,他並不認識這個歹徒。警方今天也公佈了監視器畫面,男子追著少女打,出手毫不留情,相當兇殘。到底什麼深仇大恨,讓歹徒得下如此重手?警方說,歹徒今年30歲,沒有工作,有強制猥褻的前科。捷運人來人往,就隨機鎖定年輕女性下手,事發後就擔心又有女子無端受害,員警天天埋伏在捷運站,總算將歹徒繩之以法。

法律評析

捷運地下道亂打人,被罵還手可能觸法

(一)這名在地下道看到少女隨機打人的男子,聲稱是少女罵他,因此憤而打該名少女。然而這縱使屬實,少女若涉嫌用粗鄙話語罵該名歹徒,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侵害的是名譽法益;而歹徒著手毆打少女,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所侵害的是身體法益,兩者保護法益不相當,為維護此名譽法益而著手毆打他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顯然過當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但得依據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的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然而,據少女說詞,他們是從高雄來的,暑假放假來台北找姐姐玩,根本不認識該名歹徒。所以該案事實若為此,該名歹徒自屬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警方也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者,處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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