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認為將同車、勸酒者入罪,認定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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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界人士指出,國人經常在酒席上勸酒,通常只是客套,難以認定是「教唆酒駕」或「幫助酒駕」;而與酒駕者同車者,也不一定瞭解駕駛人酒醉程度,難以說是「共犯」。

    針對台中市長胡志強建議法務部,將與酒駕者同車者及同桌起鬨勸酒者都一起入罪,台中法界人士認為,此見解「牽連甚廣」,因勸酒等行為是台灣的社會型態,若是強行入罪,不但與人民的情感不符,更會造成認定上困難。

    法律評析

    與酒駕者同車、勸酒者難以成立共犯

    法界人士指出,封建時代有所謂「羅織經」,以嚴刑逼供辦案,其中以唐代的來俊臣最為知名,也有所謂「一人有罪、株連九族」的法律,其殘酷誅戮、輾轉牽連,如瓜蔓之蔓延,也被稱為「瓜蔓抄」,其中以明成祖朱棣為最。

    近代刑法原則中,以所謂「罪刑法定主義」為主,不論犯罪與刑罰,一概需要法律明文規定,而法律的制定也有所限制,基本上具備「因果關係」,尤其要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法界人士指出,國人經常在酒席上勸酒,通常只是客套,難以認定是「教唆酒駕」或「幫助酒駕」;而與酒駕者同車者,也不一定瞭解駕駛人酒醉程度,難以說是「共犯」。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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