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有婦之夫的男子戀上有丈夫的女同事,該名男子因與太太夫妻感情生變,想與女同事搞三人世界,要求老婆讓女同事住進家裡,並簽訂「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後來太太與女同事發生口角、肢體碰觸,女同事受傷就醫遭其丈夫問出三人世界一事,丈夫怒告對方涉嫌「和誘罪」,但法院認為女同事和丈夫感情早就生變,已經想自己搬出去,並非有婦之夫男同事所引誘造成,因此判他無罪。 <引自自由時報>
所謂和誘,係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以外之一切不正手段,得被誘人之同意,將被誘人置於行為人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如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離家在外同居;或雙方各有自主權,並不受他方支配,來去自由,即使因兩情相悅而離開家庭後同居一處,亦與和誘之構成要件不符;刑法240條規定之和誘罪之成立,必以行為人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以外之不正方法,得被誘人之同意或被誘人有自主之意思而和誘之,以使被和誘之人脫離家庭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而與配偶完全脫離關係,方能成立和誘罪。又除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且必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克相當。故倘被害人之離家係出於其自己之決定,且其決定亦非受被告之引誘,則自與刑法第240條所規定之和誘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71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第466號、第19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556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刑法第240條第4項、第2項所指之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著手行為,行為人除客觀上有「引誘」之行為外,主觀上另必須確實具有「使被誘人完全脫離家庭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之故意,且尚須被誘人係因行為人引誘行為始生脫離家庭之意,而非發動於被誘人己身。因此仍須掌握關鍵證據例如對話紀錄中要求有配偶之人留下過夜、不要回家等相關字句,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難以成立刑事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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